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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類型法律法規

車輛類型法律法規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08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Power-driven vehicles – Types – Terms and definitions前 言本標準的全部技術性內容均為強制性的。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處。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劉雪梅、龔標、李愛民、孫巍。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1 范 圍  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802—2008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
Power-driven vehicles – Types – Terms and definitions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性內容均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劉雪梅、龔標、李愛民、孫巍。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

1 范 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類型分類的規格術語、結構術語及機動車使用性質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術 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機動車 power-driven vehicle

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摩托車、掛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和特型機動車。

2.2

汽車 motor vehicle

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于:

——載運人員和/或貨物;

——牽引載運貨物的車輛或特殊用途的車輛;

——特殊用途。

本術語還包括:
  • a) 與電力線相聯的車輛,如無軌電車;
  • b)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400kg 的三輪車輛。
  • [ GB7258-2004的3.2]

2.2.1

載客汽車 passenger vehicle

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人員的汽車,包括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

注:改寫自GB7258-2004的3.2.1和3.2.2。

2.2.2

載貨汽車 goods vehicle

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或牽引掛車的汽車,包括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

2.2.3

專項作業車 special motor vehicle

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車,不包括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

注:改寫自GB7258-2004的3.2.5。

2.3

有軌電車 tram

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架線供電,有軌道承載的道路車輛。

2.4

摩托車 motorcycle

由動力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

  • a)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400kg 的三輪車輛;
  • b) 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 c) 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 20km/h 且整車整備質量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兩輪車輛。

注:改寫自GB7258-2004的3.5和3.6。

2.5

掛車 trailer

就其設計和技術特性需由汽車或拖拉機牽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無動力的道路車輛,用于:

——載運貨物;

——特殊用途。

注:改寫自GB7258-2004的3.3。

2.5.1

全掛車 draw-bar-trailer

牽引桿掛車

至少有兩根軸的掛車,具有:

——一軸可轉向;

——通過角向移動的牽引桿與牽引車聯結;

——牽引桿可垂直移動,聯結到底盤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注:改寫自GB7258-2004的3.3.2。

2.5.2

半掛車 semi-trailer

除全掛車以外的其他掛車。

2.6

輪式專用機械車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輪式自行機械車

有特殊結構和專門功能,裝有橡膠車輪可以自行行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 20km/h 的輪式工程機械,如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鏟車、推土機等,但不包括叉車。

[GB7258-2004的3.8]

2.7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 tractor running on the roads

手扶拖拉機等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20km/h的輪式拖拉機和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

2.8

特型機動車 special size vehicle

軸荷及總質量超限的工程用專項作業車和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大型不可解體物品的機動車。

2.9

車輛類型 vehicle type

根據機動車規格術語和機動車結構術語確定的機動車分類。

3 機動車規格術語

機動車規格術語見表1。

表1 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

分 類 說 明





a
大型 車長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數大于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
中型 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為(10-19)人的載客汽車。
小型 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客汽車。
微型 車長小于等于3500mm且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于等于 1000 mL 的載客汽車。



重型 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載貨汽車。
中型 車長大于等于6000mm 或者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低速貨車
輕型 車長小于6000mm 且總質量小于4500kg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
微型 車長小于等于 3500mm 且總質量小于等于 1800kg 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
三輪
(三輪汽車)
以柴油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50km/h,總質量小于等于2000kg,長小于等于4600mm,寬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其中,采用方向盤轉向、由傳遞軸傳遞動力、有駕駛室且駕駛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間的,總質量小于等于3000kg,車長小于等于5200mm,寬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
低速
(低速貨車)
以柴油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h,總質量小于等于4500kg,長小于等于6000mm,寬小于等于2000mm,高小于等于2500 mm,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專項作業車 專項作業車的規格術語分為重型、中型、輕型、微型,具體參照載貨汽車的相關規定確定。
有軌電車 有軌電車的規格術語參照載客汽車的相關規定確定。


普通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者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大于50mL 的摩托車。
輕便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50km/h,且若使用發動機驅動,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摩托車。


b
重型 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掛車。
中型 總質量大于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掛車。
輕型 總質量小于 4500kg 的掛車。

a 對《公告》記載的乘坐人數為區間的載客汽車(包括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以上限確定其規格術語。乘坐人數包括駕駛人。

b不適用于設計和技術特性上需由拖拉機牽引的掛車。

4 機動車結構術語

機動車結構術語見表2。

表2 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

分 類 說 明




普通客車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雙層客車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雙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臥鋪客車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臥鋪的載客汽車。
鉸接客車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單層地板,由鉸接裝置連接兩個車廂且連通,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轎 車 車身結構為兩廂式且乘坐人數不超過5人,或者車身結構為三廂式且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
專用客車 需經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載運人員(通常為特定人員)的載客汽車,如囚車殯儀車救護車、專用校車等,包括旅居車和乘坐人數大于9人的專用汽車(如電力工程車)。
無軌電車a 以電動機驅動,與電力線相連,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道路車輛。
越野客車a 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者兩廂式,所有車輪能夠同時驅動,接近角、離去角、縱向通過角、最小離地間隙等技術參數按照高通過性設計的載客汽車。




b
普通貨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載貨汽車。
廂式貨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廂體且與駕駛室各自獨立的載貨汽車。
倉柵式貨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且與駕駛室各自獨立的載貨汽車。
封閉貨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廂體且與駕駛室聯成一體,車身結構為一廂式的載貨汽車。
罐式貨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罐體的載貨汽車。
平板貨車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的載貨汽車。
集裝箱車 載貨部位為框架結構或者地板,專門運輸集裝箱的載貨汽車。
自卸貨車 載貨部位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載貨汽車。
特殊結構貨車 載貨部位為特殊結構,專門運輸特定物品的載貨汽車。如:運輸小轎車的雙層結構載貨汽車、運輸活禽畜的多層結構載貨汽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
半掛牽引車 不具有載貨結構,專門用于牽引半掛車的載貨汽車。
全掛牽引車 不具有載貨結構,專門用于牽引全掛車的載貨汽車。
專項作業車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用于專項作業的汽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灑水車掃路車吸污車、鉆機車、儀器車、檢測車、監測車電源車、通信車、電視車、采血車等。但不包括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


二輪摩托車 裝有兩個車輪的摩托車。
正三輪載客摩托車 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后輪,具有載客裝置的摩托車。
正三輪載貨摩托車 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后輪,具有載貨裝置的摩托車。
側三輪摩托車 在二輪摩托車的右側裝有邊車的摩托車。


普通全掛車 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全掛車。
廂式全掛車 載貨部位為封閉廂體結構的全掛車。
倉柵式全掛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的全掛車。
罐式全掛車 載貨部位為封閉罐體結構的全掛車。
平板全掛車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的全掛車。
集裝箱全掛車 載貨部位為框架結構且無地板,專門運輸集裝廂的全掛車。
自卸全掛車 載貨部位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全掛車。
專項作業全掛車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用于專項作業的全掛車。
旅居全掛車 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全掛車。


普通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半掛車。
廂式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封閉廂體結構的半掛車。
倉柵式半掛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的半掛車。
罐式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封閉罐體結構的半掛車。
平板半掛車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的半掛車。
集裝箱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框架結構且無地板,專門運輸集裝箱的半掛車。
自卸半掛車 載貨部位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半掛車。
平板半掛車 采用低貨臺(貨臺承載面離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輪胎規格最大為8.25-20(8.25R20)、與牽引車的連接為鵝頸式的半掛車,車軸主要為軸線結構(一線二軸或二線四軸)。
特殊結構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特殊結構,專門運輸特定物品的半掛車。
專項作業半掛車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用于專項作業的半掛車。
旅居半掛車 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半掛車。
輪機
式械
專車
用  
輪式裝載機械 具有裝卸設備的輪胎式自行機械。
輪式挖掘機械 具有挖掘設備的輪胎式自行機械。
輪式平地機械 具有平地設備的輪胎式自行機械。

a 符合無軌電車或越野客車結構術語定義的汽車,即使同時符合其他客車結構術語的定義,也應確定為無軌電車或越野客車;同時符合兩者結構術語定義的汽車,應確定為無軌電車。

b 郵政車、冷藏車、保溫車等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根據其載貨部位的結構特征確定為相對應的載貨汽車。

5 機動車使用性質術語

機動車按使用性質分為營運和非營運兩大類。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已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非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

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見表3。

表3 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

分 類 說 明

公路客運 專門從事公路旅客運輸的機動車。
公交客運 城市內專門從事公共交通客運的機動車。
出租客運 以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將乘客運載至其指定地點的機動車。
旅游客運 專門運載游客的機動車。
租 賃 專門租賃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以租用時間或者租用里程計費的機動車。
教 練 專門從事駕駛技能培訓的機動車。
貨 運 專門從事貨物運輸的機動車。
危化品運輸 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化學品的機動車。



a
警 用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于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
消 防 公安消防部隊和其他消防部門用于滅火的專用機動車和現場指揮機動車。
救 護 急救、醫療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用于搶救危重病人或處理緊急疫情的專用機動車。
工程救險 防汛、水利、電力、礦山、城建、交通、鐵道等部門用于搶修公用設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的專用機動車和現場指揮機動車。
幼兒校車 專門從事運載3歲以上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校車
小學生校車 專門從事運載小學生上下學的校車。
其他校車 除了幼兒校車和小學生校車以外的其他專用校車。
營 轉 非 原為營運機動車,現改為非營運機動車。
出租轉非 原為出租客運機動車,現改為非營運機動車。

a 非營運機動車沒有對應細類的,使用性質確定為非營運。

6 車輛類型

6.1 車輛 類型根據機動車規格術語和機動車結構術語相加確定,規格術語在前,結構術語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車”、“中型罐式貨車”、“重型專項作業車”、“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等。但低速貨車的結構術語在前,規格術語在后,如“普通低速貨車”、“廂式低速貨車”、“罐式低速貨車”等。轎車按照其規格術語確定為“大型轎車”、“小型轎車”和“微型轎車”。

6.2 無對 應的規格術語時,車輛類型按照結構術語確定,如“輪式裝載機械”。

6.3 三輪 汽車無對應的結構術語,其車輛類型統一為“三輪汽車”。除三輪汽車外的其他汽車,其結構特征無對應的結構術語時,車輛類型按照機動車規格術語及最相近的結構術語相加確定。

6.4 有軌 電車無對應的結構術語,其車輛類型根據規格術語確定,如“大型有軌電車”。

參考文獻

[1] GB7258-2004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08-09-19發布
2008-10-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5089-2001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代替 GB/T 15089-1994

 

GB/T 15089—2001

前  言

    本標準等效采用1997年11月發布的ECE R.E.3修訂本1的附件7《機動車輛及掛車的分類》及其修訂本1的修正案2,是對GB/T 15089—1994《機動車輛分類》的修訂。本標準技術內容與ECE

R.E.3一致。本標準與上一版本的不同點:

    1.標準題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題目修訂為《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2.本標準中M1類不再細分為M1(a)、M1(b);

    3.M2、M3類中細分為A級、B級、Ⅰ級、Ⅱ級、Ⅲ級;

    4.對L類車輛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并將L類中的最高設計車速40km/h修訂為50km/h;

    5.某些車輛的術語和定義參見GB/T 3730.1—2001;

    6.增加了G類車輛的內容;

    7.增加了第2章引用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彥戎、吳衛、趙靜煒。

    本標準首次發布日期:1994年5月。

 

1  范圍

    本標準是對機動車輛和掛車的分類,在本標準中將機動車輛和掛車分為L類、M類、N類、O類、G類。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車、掛車及摩托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有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車及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3  分類

3.1  L類

    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

3.1.1  L1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不超過50mL,且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50 km/h的兩輪車輛。

3.1.2  L2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不超過50mL,且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50 km/h,具有任何車輪布置形式的三輪車輛。

3.1.3  L3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 km/h的兩輪車輛。

3.1.4  L4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 km/h,三個車輪相對于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為非對稱布置的車輛(帶邊斗的摩托車)。

3.1.5  L5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 km/h,三個車輪相對于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為對稱布置的車輛。

3.2  M類

    至少有四個車輪并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

3.2.1  M1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

    注:對于M1類中的多用途乘用車(定義見GB/T 3730.1-2001中2.1.1.8),如果同時具有其定義中規定的兩個條件,則不屬于M1類而是根據其質量屬于N1、N2或是N3類。

3.2.2  M2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個,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 kg載客車輛。

    A級   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不多于22人,并允許乘員站立。

    B級   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不多于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

   Ⅰ級  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允許乘員站立,并且乘員可以自由走動。

   Ⅱ級  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只允許乘員站立在過道和/或提供不超過相當于兩個雙人座位的站立面積。

   Ⅲ級  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

3.2.3  M3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個,且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5000 kg的載客車輛。

    A級   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不多于22人,并允許乘員站立。

    B級   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不多于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

   Ⅰ級  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允許乘員站立,并且乘員可以自由走動。

   Ⅱ級  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只允許乘員站立在過道和/或提供不超過相當于兩個雙人座位的站立面積。

   Ⅲ級  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

3.2.4  說明

3.2.4.1   包括兩個或多個不可分但卻鉸接在一起的鉸接客車(定義見GB/T 3730.1-2001中2.1.2.1.5)被認為是單個車輛。

3.2.4.2   為掛接半掛車而設計的牽引車(即半掛牽引車)。車輛分類所依據的質量是指處于可行駛狀態的牽引車的質量,加上半掛車傳遞到牽引車上最大垂直靜載荷,和牽引車自身最大設計裝載質量(如果有的話)的和。

3.3  N類

    至少有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

3.3.1  N1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載貨車輛。

3.3.2  N2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 kg,但不超過12000 kg的載貨車輛。

3.3.3  N3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12000 kg的載貨車輛。

3.3.4  說明

3.3.4.1   對于為掛接半掛車而設計的牽引車輛(半掛牽引車)。車輛分類所依據的質量是處于行駛狀態中的牽引車的質量,加上半掛車傳遞到牽引車上最大垂直靜載荷,和牽引車自身最大設計裝載質量(如果有的話)的和。

3.3.4.2   某些專用作業車(例如:汽車起重機、修理工程車、宣傳車等)上的設備和裝置被視為貨物。

3.4  O類

    掛車(包括半掛車)。

3.4.1  O2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750kg的掛車。

3.4.2  O2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750kg,但不超過3500kg的掛車。

3.4.3  O3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kg,但不超過10000 kg的掛車。

3.4.4  O4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10000 kg的掛車。

3.4.5  O2類、O3類、O4類掛車是GB/T 3730.1-2001中2.2中的一種。

3.4.6  說明

    就半掛車或中置軸掛車(見GB/T 3730.1-2001中2.2.2和2.2.3)而言,對掛車分類時所依據的質量是半掛車或中置軸掛車在滿載并且和牽引車相連的情況下,通過其所有車軸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靜載荷。

3.5  G類

    指依據3.5.4提出的檢測條件和3.5.5的定義和圖示,滿足本條要求的M類、N類的越野車。

3.5.1  M1類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2000kg的N1類車輛,如滿足以下條件就認為是G類車輛:

    至少有一個前軸和至少有一個后軸能夠同時驅動,其中包括一個驅動軸可以脫開的車輛。

    至少有一個差速鎖止機構或至少有一個具有類似作用的機構。單車計算爬坡度至少為30%,此外還必須滿足下列六項要求中的至少五項:

    接近角≥25°;

    離去角≥20°;

    縱向通過角≥20°;

    前軸離地間隙≥180 mm;

    后軸離地間隙≥180 mm;

    前后軸間的離地間隙≥200 mm。

3.5.2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2000kg的N1類、N2類、M2類或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12000kg的M3類車輛,如果所有車輪設計為同時驅動(包括一軸的驅動可以脫開的車輛)或者如果滿足下列三項要求,則認為是G類車輛。

    至少一根前軸和至少一根后軸同時用于驅動,其中包括一軸的驅動可以脫開的車輛;

    至少有一個差速鎖止機構或至少有一個類似作用的機構;

    單車計算爬坡度至少為25%。

3.5.3  N3類或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12000 kg的M3類車輛,如果所有車輪設計為同時驅動(包括一軸的驅動可以脫開的車輛)或滿足下列要求,則被認為是G類車輛。

    至少有半數車輪用于驅動;

    至少有一個差速鎖止機構或類似作用的機構;

    單車計算爬坡度至少為25%;并且

    必須滿足下列六項要求中的至少四項:

    接近角≥25°;

    離去角≥25°;

    縱向通過角≥25°;

    前軸離地間隙≥250 mm;

    后軸離地間隙≥250 mm;

    前后軸間的離地間隙≥300 mm。

3.5.4  載荷和檢測條件

3.5.4.1  M1類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2000kg的N1類車輛必須處于可行駛狀態,即帶有冷卻液、潤滑液、燃油、工具、備用車輪和一位駕駛員。

3.5.4.2  除3.5.4.1中的車輛,其他車輛必須加載至最大設計總質量。

3.5.4.3   通過簡單的計算來驗證是否具有要求的爬坡能力(25%和30%)。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交相關型式的車輛,以進行實際試驗。

3.5.4.4   當測量接近角、離去角和縱向通過角時,不考慮后下部防護裝置。

3.5.5   接近角、離去角、縱向通過角和離地間隙的定義和圖示

3.5.5.1  接近角

    指在靜載下,地平面與前車輪輪胎相切平面之間的最大夾角,這樣,在車輛前軸的前方,車輛的所有點都位于切平面之上,而且車輛上的所有剛性部件(除踏板外)也都應位于此切平面上方,見圖1。

3.5.5.2  離去角

    指在靜載下,地平面與后車輪輪胎切平面之間的最大加角,這樣,在車輛最后軸的后部,車輛上所有點和剛性部件都位于這個平面之上,見圖2。

3.5.5.3  縱向通過角

    指在靜載下,垂直與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分別與前、后車輪輪胎相切,相交并與車輛底盤剛性部件(除車輪)接觸的兩個平面形成的最小銳角。這個角度決定了車輛所能通過的最陡坡道,見圖3。 

3.5.5.4  前后軸之間的離地間隙

    指地面與兩軸之間最低點之間的距離,見圖4。

    多軸并裝車橋視為單軸。

3.5.5.5  軸下離地間隙

    指通過單軸上的車輪輪胎印跡中心(如若為雙車輪輪胎,則為內側車輪輪胎)與車輛最低固定點的圓弧上的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

    車輛任何剛性部件都不得伸入圖中的陰影區內(見圖5)。

    如果必要,可將幾個軸的軸下離地間隙按其順序排列出來,例如:280/250/250。

3.5.5.6  組合符號

    符號M和N可以同符號G組合使用,例如,N1類越野車可以表示為N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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