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在江蘇豐縣,一輛小學生校車發生了側翻事故,造成15名學生死亡。后被查出當事車輛此前曾因未備案被要求停運,且當事司機準駕車型不符:該車上報給公安部門審批的是A1駕駛證,而司機持有的卻是B2的駕駛證。司機向警方解釋這輛車原本是由專業駕駛員行駛的,但由于當天臨時有事才換成他來開。
為了加強校車的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國務院曾在2012年4月5日發布實施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規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
但是,有些學校忽視管理條例的規定,不注重對校車司機的資格考察,聘用隨意,只要手握駕駛證便可上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更是被拋諸腦后,殊不知駕駛員一個粗心大意或操作失誤便會給乘車的孩子造成巨大的傷害。
跟普通的司機比起來,校車司機負有更大的安全駕駛義務,也因此面臨更高的要求。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 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 1 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 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