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鄂州市警方對外發(fā)布,1月3日,該市某幼兒園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接送學生,被鄂州市交警支隊梁子湖大隊查獲。民警依法對該幼兒園罰款2萬元,對駕駛人劉某某罰款3千元,記12分的處罰。
1月3日,梁子湖交警大隊民警在沼山鎮(zhèn)開展“霹靂行動”時,對一輛車牌號鄂G3***8的中型專用校車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車雖已取得校車標牌,但是該車駕駛人劉某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隨后,執(zhí)勤民警通知校車單位,并將鄂G3***8的校車暫扣。
民警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對駕駛人劉某罰款3000元,記12分。該學校負責人因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被罰款2萬元。
交警詢問該校車駕駛人劉某某。劉某某表示,以前不知道駕駛校車要持有校車駕駛資格證,這次被交警查到了,才知道駕駛校車要有資格證的。朋友打電話讓他幫忙開車,他就來開車了。
交警部門提醒,鄂州市廣大幼兒園負責人,不要雇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拉載學生,切實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保障學生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