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校車,交警和教育部門有著嚴格的規定,不但要求駕駛員具備駕駛證,而且必須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后才能從事校車駕駛工作。近日,歷城區就有一名駕駛員因為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校車,被警方罰款1000元,一次性記滿12分的處罰。
11月9日,駕駛員李某到歷城交警大隊接受民警處罰,對其處罰并非因為他有酒駕、逆行等常見交通違法,而是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前提下駕駛校車。
10月27日歷城交警大隊車管所聯合遙墻教委及臨港中隊開展中小學校車督導檢查行動,對附近上路行駛的校車進行突擊檢查,排查中將給遙墻小學接送學生的魯AB5891校車查獲,經落實,該車駕駛員李某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就違規接送學生,存在很大安全隱患。
按照校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歷城交警依法對李某做出1000元的罰款,記12分,駕駛證降級處理的處罰。
根據校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下一步,大隊將進一步從嚴查處違規校車,從根本上消除校車安全隱患,確保中小學生及幼兒的交通安全。